问题 | 多次堵门违法标准? |
释义 | 多次堵门涉嫌民事侵权的属于违法。法律规定,阻碍通行权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拘禁罪的裁判要点: 要点一:行为是否侵犯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是侵犯人身自由类犯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是对他人身体自由权的剥夺。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是该罪保护的法益,人身自由是否遭到侵害,是判断讨债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核心要件。 要点二:客观上是否采取拘禁行为 非法拘禁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跟随、盯梢的讨债行为是否属于拘禁行为的表现形式,要严格认定。 要点三: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殴打 根据刑法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而殴打和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行为,分清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顺序。 反过来讲,如果在非法拘禁之前对其进行殴打或其他暴力行为,是不能评价为非法拘禁罪中的殴打或暴力行为,要视结果看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因此,在非法拘禁行为前商讨还债过程中的殴打行为是否能评价为非法拘禁罪中的殴打,要区分时间节点。 要点四:行为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是否存在阻却违法性的正当化事由,也需要重点关注。非法拘禁罪中典型的违法阻却事由有被害人承诺。 行为人在商讨偿还债务过程中,主动自愿真实地做出承诺,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将自己自愿置于债权人的控制,对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做出一定程度的处分,如果对其权益的处分符合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条件,被害人承诺将阻却讨债行为的违法性。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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