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坚决防止发生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重大敏感事件、坚决防止发生暴恐袭击案件、坚决防止发生影响恶劣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坚决防止发生规模性进京集访事件、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公共安全事件。确保一系列重大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确保一系列敏感节点、重要节点平稳度过,确保社会大局持续安全稳定。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 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