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对担保的影响 |
释义 | 破产重整期间可为他人提供担保,但需满足特定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若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减少,担保权人可请求恢复行使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借款时,可设定担保。至于不同主体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条件,债务人需具备清偿能力不足或可能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人可提出申请,出资人需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 法律分析 一、破产重整期间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 民法典对破产重整期间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如果是营业需要的,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二、不同主体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条件 (一)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何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三)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破产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然而,如果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害担保权人权益,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此外,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情况下,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关于破产重整申请的条件,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及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况。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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