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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林纠纷处理办法
释义
    "山林合同纠纷的处理:
    1、协商。
    2、申请调解。
    3、如果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当事人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山林纠纷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一种民事纠纷。因此,处理山林纠纷一定要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法去解决。有关双方要认真教育干部和群众,讲党性、讲政策、讲团结、讲风格,提倡互谅互让,从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出发,依靠各级党委和政,依靠当地干部和群众,严格依照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和法令,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 在调处山林权属争议中,伪造、涂改证据或者指使、胁迫、诱骗、贿赂他人作伪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或者煽动、教唆、策划、指挥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属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从事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设施、工具。
    对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砍伐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发生或调处山林权属争议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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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3 3: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