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债权人申报之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债权审查的判断原则是,凡法律允许通过一般司法程序提出异议的债权,即未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均应在审查确认之列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确认之列,应直接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本管理人于××××年××月××日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时,本管理人于××××年××月××日将编制的债权表送交债务人核对。经核查、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共×笔债权无异议(详见无异议债权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之规定,申请贵院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