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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森林火灾发生后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释义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森林防火任务的了望员、巡山员、国有林代管员等护林人员,发现森林起火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乡、村、社(组)报告,就近组织扑救。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经营范围内森林防火责任。非森林防火期,在野外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用火的应有专人看守,用火结束后要清理火烧迹地。因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或遗留火险隐患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
    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类野外用火行为必须经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违规点烧行为,无论成灾与否,都将严厉追究行为人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引起森林火灾的对行为人依法严惩。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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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9: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