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森林火灾发生后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
释义 |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森林防火任务的了望员、巡山员、国有林代管员等护林人员,发现森林起火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乡、村、社(组)报告,就近组织扑救。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经营范围内森林防火责任。非森林防火期,在野外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用火的应有专人看守,用火结束后要清理火烧迹地。因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或遗留火险隐患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 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类野外用火行为必须经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违规点烧行为,无论成灾与否,都将严厉追究行为人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引起森林火灾的对行为人依法严惩。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