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释义 | 陕西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 一、认定条件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 1、户籍状况 申请人家庭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确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类别。 (2)在同一区(县)辖区内,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作出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可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城乡低收入家庭申请。 (3)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同一区(县)辖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 2、家庭收入 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3、家庭财产 主要是指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财产条件应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一致。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可参照我市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依据我市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可适当扣减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 三、不予认定的情况 (1)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区(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拥有机动车辆、船舶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 (3)拥有两套(含)以上商品房(农村新自建房)或拥有别墅,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5)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6)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财产状况。 四、怎么认定 1、程序 申请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同一区县辖区内可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的声明等相关材料。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广并帮助申请对象通过“e救助”微信公众号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点击进入:西安低保户e救助申请入口 2、告知 各区(县)可在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环节中试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即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申请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3、流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审核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确认,发放《西安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确认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区(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责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安排核查。 4、时限 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以及财产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该家庭出具《西安市城乡低收入家庭退出告知单》,告知单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或未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低收入家庭认定一年有效期满,未提出申请的家庭自动退出。 5、退出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低收入家庭。 6、不予认定或终止受理 (1)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2)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的。 (3)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的,及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一等座以上等高消费情况的。 (4)有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工作的,以及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6)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7)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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