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释义 | 陕西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 一、认定条件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 1、户籍状况 申请人家庭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确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类别。 (2)在同一区(县)辖区内,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作出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可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城乡低收入家庭申请。 (3)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同一区(县)辖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 2、家庭收入 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3、家庭财产 主要是指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财产条件应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一致。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可参照我市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依据我市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可适当扣减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 三、不予认定的情况 (1)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区(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拥有机动车辆、船舶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 (3)拥有两套(含)以上商品房(农村新自建房)或拥有别墅,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5)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6)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财产状况。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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