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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金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释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税前扣除证明书按来源分为内部证明书和外部证明书。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证明书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由其他公司个人取得的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纳税证明书、收据、分割发票等。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发行收据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收据和票据为税前扣除证明书。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充、更换后的收据、其他外部证明书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证明书。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充、交换收据、其他外部证明书的过程中,由于对方注销、取消、依法取消营业执照,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家庭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充,交换收据,其他外部证明书的情况下,在以下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扣除税金:
    (1)无法补充,交换收据,其他外部证明书的原因的证明书(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非正常经营者、破产申报等证明书)
    (2)有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支付的证明书
    (4)货物运输资料入库、6)的企业资料预付款的第一项到第三项是必要的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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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4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