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购买价金担保权,又称购置款担保权、购买价金担保权益,是指债权人在动产之上取得的担保因购买该动产所生的价金给付义务的担保权。目的在于,为未受清偿的购买价金的付款义务或为使担保人获取该动产而产生的债务或提供的其他信贷的履行提供担保。 购买价金担保权总是和购买价金融资交易联系在一起,既包括赊销有体动产的出卖人对标的物所保留的所有权,也包括应承租人的指令购买租赁物的出租人对标的物所保有的所有权,还包括为购置特定有体动产提供贷款的债权人对标的物享有的抵押权。由此可见,购买价金担保权人既可以是贷款人,也可以是出卖人、出租人。 出卖人或债权人依购买价金融资交易就标的物取得的动产担保权,并不以动产抵押权为限,所有权保留交易和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所有权亦属之。 如在所有权保留交易中,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之前,出卖人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为买受人购置该标的物提供信用支持。此时,出卖人的权利同样有特殊保护的必要。所有权保留交易和融资租赁交易与动产抵押交易同属动产担保交易,自可准用本条规定。 购买价金担保权超优先顺位的承认对于各方当事人有什么用? 1、新的信用提供者因超优先顺位的保障,无需担心其债权担保落空,从而提高了为债务人提供新的信用支持的积极性; 2、债务人因此也可以继续展开正常经营或者扩大再生产,充实其责任财产,增强偿债能力; 3、原担保权人的信用期待也未受到不利影响,由于没有出卖人的贡献,买受人的其他担保或非担保的债权人就不会从出卖的财产中获得清偿,出卖人优先于这些财产上的其他所有担保物权的担保权人,似乎更为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