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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西安医保交多少年可以终身享受
释义
    一、西安市医疗保险需要交多少年?
    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到达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16年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或连续)应达到10年,2017年以后每年增加1年实际缴费年限,至2021年达到15年为止。
    二、西安市医疗保险需要交多少年?
    一直缴纳到退休年龄,如果到退休年龄时,男满25年,女满20年,退休之后就可以不再缴纳医疗保险,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如果缴费时长男不足25年,女不足20年,需要退休之后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为止。但是在断交期间如果生病的话,住院是不能报销的。
    三、西安职工医保要交多少年
    1至2021年达到15年为止。
    2.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等符合规定的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的年限。
    3.缴足最低缴 费年限仍未 达到退休年 龄的职工应 继续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 费;达到退休年 龄未缴足最 低缴费年限 的,按退休时我 市上年度在 岗职工平均 工资的7% 继续缴费或 一次性缴纳 达到规定的 最低缴费年 限的费用。缴费年限符 合规定的,退休后无需 继续缴纳医 疗保险费,即可享受城 镇职工医疗 保险统筹待 遇。
    四、西安职工医保住院报销封顶线:40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调整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1)特殊转院情况:
    1、转向高级医院,以转院后的起付线为准。
    参保职工先在二级医院办理住院,后转到三级医院,那么起付标准为650元,除已支付的400元,补足250元差额后即可报销。
    2、转向初级医院,以转院前的起付线为准。
    参保职工先在三级医院住院,后转到二级医院,那么起付标准仍未650元,在三级医院已累计到起付线后,转院可直接报销。不在设置起付线。
    (2)报销内容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如果在三个目录之外的项目,不予报销_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国家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国家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含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须先由参保个人按4%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再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西安医保缴费年限
    目前西安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到退休年龄医保缴纳不够最低年限可以一次性补交
    五、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68号)文件的规定,退休时需满足以下缴费年限: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到达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16年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或连续)应达到10年,2017年以后每年增加1年实际缴费年限,至2021年达到15年为止。
    (二)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1月1日起西安市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底前的下列年限: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等年限。
    (三)缴足最低缴费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按退休时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继续缴费或一次性缴纳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费用。
    (四)因特殊工种、工伤、病退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按本款第(一)条规定的年限扣除其经批准允许提前退休的时间后所得的年限执行,但实际缴费年限须满足实际最低缴费年限。
    (五)2000年以后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参加军队医疗保险的年限、200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等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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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0:4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