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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国有股权转让需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记名股票需背书或股东名册记录,不记名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交付。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分公开和非公开发行,依法公开发行需符合证券法条件。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依法转让股份,发起人和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制,董事、监事、高管每年转让不超过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高管股权转让作出其他限制。
    法律分析
    一、国有股权转让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对国有股权转让做了必要的限制规定,即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其中,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而不记名股票的转让,则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权利交付给受让人。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只有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条件时,才能称之为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既便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会存在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文试结合相关实例,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上述两种不同发行方式产生的股票,分别论述其交易(转让)的法律适用现状。
    三、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结语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记名股票需经过背书或其他法定方式转让,不记名股票则由股东在证券交易所交付给受让人。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交易法律适用根据是否符合《证券法》的公开发行条件而定。《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转让股份的相关规定,包括发起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转让限制。这些规定为股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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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