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国家标准确定: 1、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二级每平方米380元,三级每平方米360元。 2、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级每平方米240元。 3、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级每平方米180元。 4、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级每平方米30元。 5、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 6、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 7、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8、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9、奖励性补偿费。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具体来说,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