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为孩子婚前买房属于谁 |
释义 | 父母给子女买房赠与时,如果房证登记在子女名下,则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若登记在子女和恋人名下,则以结婚为生效条件,否则可撤销;如果登记在子女和配偶名下,则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需证明出资记录。在诉讼中,未提供相关证据则不能认定房产由父母出资。 法律分析 父母为子女婚前买房以赠与给子女一人为原则的房产归属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父母为子女婚前购买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的出资被视为对子女的单方面赠与; 2、父母提供资助,婚前购房,房产证登记在子女恋人名下,视为父母对子女和恋人双方的赠与,该赠与以结婚为生效条件,如果不结婚,父母可以撤销该赠与。 父母为子女婚前买房以赠与给子女夫妻两人为原则的房产归属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父母出资,且房产证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单方面赠与,属于夫妻一人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资,房产证登记在子女和子女配偶名下,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 3、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父母出资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不是对子女配偶一人的赠与。 在诉讼中,如果要证明房产是父母出资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如父母书面的出资记录,否则不能认定房产由父母资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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