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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兼并的法律概要
释义
    企业兼并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里由来已久,并且形成了一套与其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兼并机制。为了防范和规避企业兼并的法律风险,有必要从法律框架上了解企业兼并的法律机制。企业兼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但还包括竞争和反垄断法规、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
    公司法是企业兼并的直接法律依据,在公司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公司的成立、合并、变更、终止等有关同容,详述了企业兼并的法律程序,并对企业兼并操作加以规范和限定。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泉,但无论是横向兼并、纵向兼并,还是混合兼并,都可能会导致企业数量的减少和规模的扩大、生产的集中,极易产生限制竞争和垄断,而且可能导致生产和技术的停滞。因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优化配置资源的市场机制,需要制定出抑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条款,保证企业兼并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税收法对企业兼并也会产生得要影响。企业兼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尤其是无形资产的定价问题需要知识产权法来解决,没有这些法律,知识产权就不可能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不断修订完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经为企业兼并中无形资产的计价奠定了基础,也为这方面民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准则。
    企业兼并除了涉及上述各项法律规范外,还有其他一些涉及法律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兼并后法人地位的变更。企业兼并后法人地位的变更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被兼并的法人解体。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随着企业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的转移而丧失,在到原法人登记机关作出注销法人资格登记后,它就彻底丧失了独立法人地位,成了兼并企业中的一部分。兼并方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对被兼并企业进行重组改造后为其进行法人登记,使之成为自己的子公司。但这个法人已不再是兼并前的法人了。其二,法人变更登记。兼并方在增加了被兼并方企业的大量资产后需要到原法人登记机关作法人资产变更登记。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这是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要求。其目的之一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定,有利于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二是为了企业在新增大量生产能力后申请享有新的权利能力的需要。
    (2)兼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兼并双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互对应的特点。第一,兼并方所拥有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兼并方的主要权利:生产经营权,即对被兼并方生产活动的计划、组织、控制的权利;销售经营权,即对被兼并方产品销售的计划、组织和推销的权利;财产支配使用权,即对被兼并方生产经营所需物质的计划、组织和购置的权利;财产支配使用权、劳动人事权,即对被兼并方劳动和认识的组织、控制、协调权。兼并方有权统一核定、平衡、调配被兼并方劳动力;有权将被兼并方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办法纳入兼并方的轨道;兼并方有权承接被兼并方在兼并前享有的在债权等。兼并方的义务,除了对国家负有照章纳税的义务外,还有义务向被兼并方的所有者支付产权价款,或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兼并方对被兼并方的职工在劳动、福利、文化教育、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负有责任,并保证双方企业职工在政治地位、民主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第二,被兼并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兼并的法律行为发生后,兼并方有义务向对方转移实物形式或价值形成的资产,并在兼并行为发生后,接受兼并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它没有权利从兼并后的企业中单方面退出。
    (3)企业兼并的债权、债务问题。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原来的债权债务将依产权的转移而转移到新的产权所有人手里,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化。第一,债权的转移。被兼并方的企业原来所享的债权因整个企业的产权的转移而移交给兼并方。因为企业兼并是依有偿方式进行的,兼并企业已经对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作出了给付,附属于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就自然转移到兼并企业手里,被兼并企业无权再享有这些债权。第二,债务的转移。被兼并企业原来的债务,包括税金、贷款、一般债务、担保债务、未支付的营业资金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因此,被兼并方企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兼并方作为债务主体履行债务,兼并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承认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法律强制它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兼并企业理应作为新的债务人偿还被兼并企业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兼并是按照有偿方式进行的,则这种有偿收买、代购应该包括对债务的收买,在订立兼并合同时,兼并企业实际上对被兼并企业的债务作出了偿还的承诺,并且在约定的给付中扣除了债务所折合的价款。所以,在有偿兼并中,兼并方要负责偿还被兼并方企业所有额内外债务。如果它不按时偿还债务的话,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企业兼并是被兼并方以兼并方代为偿还债务为条件,放弃经营权被并入兼并方者,兼并方同意此条件,在兼并后,兼并方要根据合同代替被兼并方履行债务。
    总之,企业兼并是一项涉及法律内容多,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法律风险较高,对市场经济发展作用很强的企业经济行为。建立企业兼并的法律保障体系,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把企业纳入法律轨道,是企业兼并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基本前提。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企业兼并法律体系的情况下,企业兼并行为的法律风险处处存在,企业在进行兼并的过程中,只有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对兼并行为的法律规划、法律风险评估,才能在兼并中获得最大的收益。
    一、兼并重组债务怎么处理
    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型兼并、新设型兼并、收购控股型兼并。
    所谓吸收型兼并是一企业用现金、股票买断另一企业产权或承担债务取得另一企业产权,实现对另一企业资产完全吸收的行为。企业被吸收兼并,债务也应随企业资产变动,因此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兼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兼并方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方可向被兼并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企业不承担责任。
    所谓新设型兼并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实现两企业资产兼并的行为。新设型企业兼并,原企业债务已随企业资产重组变动,故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所谓收购控股型兼并是一企业收购了另一企业大部分产权实现对该企业控股兼并的行为。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就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担;但是因控股企业抽逃了被控股企业资金导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则应由控股企业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兼并重组是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但在改制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此时只有积极的去处理,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相关法律中也对企业兼并重组的程序做出了要求,具体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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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7: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