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年度汇算年终奖是单独计税还是合并计税 |
释义 | 国家税务总局总结了,四大优惠项目分别是: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其中跟大家息息相关的就是: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个人养老金这7个。尤其是个人养老金缴费是2023年新增的项目,这个项目可以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多缴费。而大病医疗支出、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跟普通人关系不是特别大。 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还是合并计税 1、合并计税 当我们的综合收入减去扣除项目,不需要纳税时,年终奖选择合并计税更划算。 比如综合收入在减去可以扣除的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1000,而年终奖是10000。 那么在单独计税时,计算结果如下: 综合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所以,不需要缴纳个税。 年终奖需要缴纳的个税=10000*3%=300(10000/12=833.33小于3000,所以税率为3%)。 合计需要缴纳的个税=0+300=300。 在合并计税时: 需要缴纳的个税=(-1000+10000)*3%=270。 270-300=-30。 也就是说合并计税时,可以节约30的税款。当然,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年终奖300的税款,已经预扣预缴了,所以在个税年度汇缴清算时,不仅不需要补交税款,还可以获得30的退税。 2、单独计税 当我们的综合收入需要纳税,而且年终奖合并计税时,会提高汇缴清算适用的税率时,选择单独计税更划算。 比如综合收入在减去各项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31000,而年终奖是24120。 那么在单独计税时: 综合收入的应纳税额=31000*3%=930。 年终奖需要缴纳的个税=24120*3%=723.6。 合计需要缴纳的税款=930+723.6=930+723.6=1653.6。 在合并计税时: 需要缴纳的个税=(31000+24120)*10%-2520=2992。 2992-1653.6=2992-1653.6=1338.4》0。 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并计税时不仅不能退税,还需要补交1338.4的税款,所以,单独计税时,更划算。如果按照合拼计税方式、也就是把年终奖和平时工资放一起计算纳税,这会使得不少人需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年终奖在选择汇缴清算的方式时,肯定属于税务筹划,所以大家千万不能以为,这种方式属于偷税漏税的行为。 年终奖选择合并计税和单独计税分别有什么影响? 对于年终奖来说,在个税年度汇缴清算时,需要根据个人的实际年收入来决定汇缴清算的方式。 (1)当年收入(含年终奖)减去6万及三险一金、附加扣除等后应纳税所得额≤0,交不到个税,选择并入综合所得申报,不需要单独申报年终奖; (2)当年收入(含年终奖)减去6万及三险一金、附加扣除等后应纳税所得额≤36000且》0,需要进一步确认年终奖金额,若年终奖≤36000,可以选择单独申报年终奖或者并入综合所得申报个税;若年终奖》36000,选择并入综合所得申报,较为合适。 原因:年终奖计税依据的扣除数小于综合所得计税依据的扣除数。 (3)当年收入(含年终奖)减去6万及三险一金、附加扣除等后应纳税所得额》36000,需要综合考虑年终奖单独申报存在雷区并结合公司工资及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年终奖纳税方式具体是哪种,根据时间不同,选择也不同。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 1、在2021年12月31日前,年终奖可以单独计税,也可以合并计税。单独计税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来计算,按照税法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这种情况下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自2022年1月1日起,年终奖只能合并计税,即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综合收入-60000元-“三险一房”专项扣除额-专项扣除额-依法确定的向公益事业捐款的其他扣除额×适用税率-快速扣除额]-当年应交个人所得税税款。合并计税需要汇算清缴工作。 总结来说,2022年之前取得的年终奖,纳税方式包括单独计税和合并计税两种,可以自由选择;到了2022年,年终奖纳税就只有合并计税一种方式了。单独计税适用于工资高于年终奖的员工,合并计税则适用于年终奖较多的员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