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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政资金性质有哪些
释义
    

法律主观:
    


    一、财政资金能否质押
    财政专项资金不能用于担保,因而财政专项资金不可以质押。
    可作为质押物质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二)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三)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 质押合同 的基本内容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三)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 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五)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三、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
    质押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移交的时间、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质押合同的成立已经不再以交付质押物为要件,所以,质押合同已经由实践性合同转为诺成合同。合同是债权关系,质权是物权关系。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而质权需要质押标的的交付,质权才成立。综上所述,财政资金是一种特殊的资金款项,不能够办理质押,即使约定办理质押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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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3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