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2.双眼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双侧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3.一侧眼球摘除; 4.双眼低视力2级。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