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所调解是以人民调解形式完成,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没有经过司法确认前还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人民调解协议书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后,则承裁了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其中纠纷简要情况栏应当载明纠纷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写清履行协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当事人签字按手印,调解人签字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