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九)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