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燃放时间 2021年2月4日(腊月二十三)、2月11日(除夕)、2月15日(大年初一)、2月26日(元宵节),共计4天。 2、燃放范围 全市除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各加油(气)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其余区域可燃放烟花爆竹。 3、禁放种类 严禁燃放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和国家明确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产品及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污染较重的品种。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