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拟挂牌企业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挂牌前,拟挂牌公司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须履行必要内部决议程序,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会影响其挂牌。挂牌后,挂牌公司也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但需按照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股票质押手续。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应当按照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股权出质期间限制转让,待质押权行使时,按照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流通手续。 (二)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 《中国**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除需提供常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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