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保全担保金怎么退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比如,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法院提交2000万元作为担保。此2000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诉讼保全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问题的执行存在一些问题。 1、目前,法院在担保的方式上要求申请人提供全额或部分现金作为担保,提供担保数额上则是要求与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此情况下,即便法院只要求提供部分现金作为担保,其数额也比较大,加之诉讼期较长,此笔资金被长期占用,无疑增加了申请人的诉讼负担。 2、关于诉讼保证金的退还,目前部分法院规定要待案件执行完毕后才可以退还,而非判决生效并开始执行时。 3、若将保证金产生的法定利息计算在内,申请人实际提供的已超过请求保全的数额,但在退还诉讼保全保证金时,法院并未将利益计算在内如数退还。 这些情况表明,目前法院就此项制度的执行,将造成保全申请人若不能提供等额担保则很难按正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现状,以及当申请人主体为中小企业时,将造成其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而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1、不收或少收诉讼保全保证金,以缓解申请人的经济负担,从而使更多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2、诉讼保全保证金不是非现金不可,可允许申请人能全部以同等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即便提供现金,也应在申请人帐户中查封相应的数额,无需将现金汇入法院帐户,利息自然归申请人所有。 3、明确诉讼保全保证金返还的具体期限,以替代目前的所谓“及时”的概念,以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及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