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交通运输工具等。设立了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