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可以放弃对连带保证人的权利,但仍能向债务人追讨债权,不追连带保证人。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或保证人承担责任。1、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放弃对连带保证人的权利。如果债权人放弃了连带保证,那么就可以向债务人追讨债权,但不可以向连带保证人追讨债权。 2、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发生其他情形,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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