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制度在民法典中的最新解释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主旨是:民事主体享有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可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但不得损害所有权人权益。国有财产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监督国有财产,防止损失。担保物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需依法订立,无效时相应方需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具体如下: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3、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制度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的物权享有、所有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等方面的内容。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符合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时,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担保合同的设立应符合法律规定,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对于确认无效的担保合同,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为担保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了民事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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