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监狱探视时间长度的规定是: 每月准许会见一至两次,每次三十分钟,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需要经国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小时,对分级处遇为一、二级和有重大 立功 表现或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会见时间延长至一小时。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 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