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
释义 |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包括: 1、保护合理信赖; 2、保护合理信赖; 3、提升交易效率; 4、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买受人概念包括: 1、买受人又称买方,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若保险事故发生于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前,则原保险契约上的利益之归属应具体分析:若于买卖之际,出卖人纯为买受人之利益而投保,则保险赔偿金应属于买受人,但于未受清偿之价金内,出卖人仍保有其利; 2、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3、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正常经营买受人主要原因在于: 1、在交易实践中,一般买受人的认定标准具有模糊性; 2、仅凭购买商品数量的多少,很难判断交易是正常或异常; 3、动产种类丰富多样,对于价值较低的动产而言,当事人购买的数量即使较多,也可能属于正常交易。 总之,“购买商品数量”这一判断因素,不能作为排除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单一的、决定性的判断标准,在具体个案中,还应同时考虑交易的性质、类型、交易习惯,同时也需要综合价款数额、支付方式等相关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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