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产品能十倍赔偿么 |
释义 | 首先对消费者身份范围应当从广义理解,即消费者不仅仅是指为生活消费而需要购买、使用食品的自然人,也应当包括法人或其组织。现实中如企业或学校、单位的食堂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造成了损害结果也应当可以主张十倍赔偿。其次,对于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或多次提起类似维权诉讼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其他组织),我们认为无论是出于恶意索赔还是加大惩罚遏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行为的目的,只要出于自己的意愿购买并使用(包括赠送其他人使用),并且造成了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结果,就可以主张十倍赔偿。 一、如何辨明产品属性问题 厘清预包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区别,不能简单以产品是否经过预先称重并包装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分析产品的内容物属性,从食用农产品的定性出发,判断是否同时符合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及加工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两个条件;二是要看产品包装是否符合食用农产品销售的需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食用农产品在销售中也存在包装工序,对其进行称重销售及包装符合便捷网络销售的需要。 二、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两个条款是补充关系,即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必须以有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否则不应支持。首先,从体系解释角度,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应是补充关系,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符合法条内在逻辑。惩罚性赔偿应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其次,从法理角度分析,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有利于理顺法律关系和保障认定法律责任的公正性。分析一下,如果将此条款定性为合同领域的赔偿责任,那么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有买卖合同,主张补偿性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自不难理解。可此时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此时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呢?很显然,消费者此时不享有对生产者的合同债权,也就不享有次生请求权,即不享有对其合同债权的保护请求权,也就缺乏向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但若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那么该法律困境就不复存在了。此外,公正是规则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法律责任认定的公正原则要求侵害者应在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轻重、性质、种类间相持平。如果食品生产者只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不以损害为要件,那么表面上使个体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维护,但从长远角度分析,会导致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从企业角度分析,可能会因要承担沉重的成本而不利于经济发展或者将该部分风险成本通过提高食品价格等方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因此,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有利于整个社会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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