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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孩子的费用出院结算需要什么资料
释义
    需要以下资料:
    1、医疗收费收据
    2、住院费用明细(盖章)
    3、出院记录(盖章)
    4、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
    5、理化检验结果
    6、出生医学证明。
    1、住院通知单;
    2、费用结算发票;
    3、费用结算清单;
    4、出院证;
    5、转外住院病历首页;
    6、医保证;
    7、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9、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支付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费用;
    (9)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四、生育保险报销办理程序:
    我市生育保险目前实行县级统筹。具体由地税收,财政管,医保支。收取时单位到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额,地税部门收取,财政统一管理。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或门诊检查、诊疗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持费用清单、医疗票据和相关证明,到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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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