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环境教育法应在部门职责和管理、经费保障、人才培养、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一)明确政府职责。建议环境教育工作的具体开展和实施由环保部负责,教育部予以紧密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教育法》 第一条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尤其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第二条 环境保护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30年经济的飞速发展实现了发达国家一二百年的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同时也使得环境欠账积弊日深,累积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越来越显现出来,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环境压力在继续加大。同时,信息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剧,传媒格局和舆论机制发生深刻变化,社会思想多元多样多变,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使得环境保护成为国际国内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受到高度关注,舆论引导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 第三条 进一步加强环境教育的需要。环境教育工作缺乏法律保障,主要通过政府文件布置、依靠领导重视推动,存在“观念重于实践、政府行为重于民众行为、政策性重于自觉性、宣传性重于教育性、知识传授重于素质培养、课堂教学重于社会参与”等问题,导致环境教育“虚化”和“弱化”。因此,亟待通过立法,推动环境教育工作不断深入。一是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二是需要以法律保障环境教育纳入现行学校教育体系;三是需要以法律保障各类社会化环境教育工作依法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