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支票的有效期为持票人自出票之日起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付款日期不得单独记录。另行记录付款日期的,记录无效。支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付款;付款人不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条 【支票的付款日期】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 【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