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务发明的范围可以分为两类,分别是: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完成过程中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可以认定为职务发明。 一、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谁 职务发明的认定与否直接影响着发明的专利权归属问题。按照规定,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原则上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但是,如果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本单位订了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则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从双方的约定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简单而言就是,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如果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