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首先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也就是申请人在国内必须有真是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如果没有具体的住所,申请人应该具备我国的国籍。 2、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3、该商标已经在国内注册,可以指定任一协定缔约国或者议定书缔约国 国内商标申请已经受理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国 4、所提交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提交申请或者已经注册成功。 (1)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 (2)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5、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应该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该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该与国内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以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岸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马德里体系是针对全球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解决方案,既方便又划算。只需提交一份申请,缴纳一组费用,便可在多达118个国家申请保护。通过一个集中化的系统,就可变更、续展或扩展全球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