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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还有效的预告登记期限是多久?
释义
    预告登记失效后需重新申请。预告登记是为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而进行的预先登记,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将不产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若债权消灭或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则预告登记失效,需重新申请。
    法律分析
    预告登记失效后应当重新申请。预告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尚未成就时,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的预先登记。预告登记将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转化为准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拓展延伸
    预告登记期限延长政策的最新变化
    根据最新变化,预告登记期限延长政策已经进行了调整。根据相关规定,原本的预告登记期限将会延长至更长的时间。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给予更多的时间和机会,让相关当事人能够更好地完成预告登记手续。通过延长预告登记期限,可以有效减少因时间紧迫而导致的登记疏漏或错误,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此举也有助于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因此,根据最新政策调整,预告登记期限将会得到适当延长,以更好地满足各方的需求和利益。
    结语
    预告登记是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实现的重要手续,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预告登记失效后应重新申请。最新政策调整延长了预告登记期限,旨在提供更多时间和机会,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这一调整将更好地满足各方的需求和利益。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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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8 7: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