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证明、委托书。律师在办理案件需要时,可以到法院、检察院申请查阅、复制卷宗材料的。 2.查阅卷宗时,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及委托书等材料。需要调查的案件的案卷号。没有案卷号,也应知道当事人的准确姓名及案件判决作出的年份,以便于档案室工作人员查找。 3.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是查阅自己代理过的案件,有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即可。如是查别的案件,需委托人另行签署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