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19年1月报税期哪天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费)的各税(费)种2019年度具体申报纳税(费)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3月、5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费)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4日-10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6月7日-9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五、9月13日-15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六、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15日为星期日,12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费)申报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及时告知纳税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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