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报名参选。选举办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四)身体健康;(五)有一定文化知识。2、选举准备。一是成立选举领导机构镇(处)成立选举领导小组;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二是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选民登记的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户口在本村,享有政治权利3、确定候选人。根据村庄规模确定村委会成员职数和职位,以多于应选名额一人的规定确定候选人数。召开预选大会,预选会议要求过半数选民参加有效,按照得票多少当场确定候选人。并于当日或次日张榜公布。4、召开选举大会。包括清点参加会议人数、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介绍选举形式、检查密封票箱、核对选票数、分发、讲解选票、选民写票、选民投票、销毁剩余选票、开箱验票、整理选票、唱票、计票、宣布选举结果等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2、选民联名提名。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