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保罚款怎么处理 |
释义 | 当事人确有困难,环保处罚的罚款交不起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一、怎样处罚行政罚款 《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监管局罚款怎么交不了怎么办 如果不按时缴纳,经过复议期间后,工商局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罚款数额不多,或者罚款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款数额较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当事人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工商局的执法属于行政执法。被处罚者不及时缴纳罚款,工商局就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缴纳罚金。 三、行政处罚法对罚款当场收缴有哪些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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