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印章管理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印章(含电子印章)的刻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并在指定机构刻制。新刻制的印章,应当在制发机关留取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使用印章(印模)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格用印监督管理。严禁利用公章谋私,严禁在空白文件或者信函上加盖印章。 一、人民警察宣誓仪式的基本要求: 1、宣誓场地应当庄重、严肃,一般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中国人民警察警旗; 2、参加宣誓仪式的公安民警穿着警服,其他人员穿着正装; 3、举行人民警察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和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二、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2、制作、传播诋毁中国共产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信息和言论; 3、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及所属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