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孤老的监护人怎么办啊? |
释义 |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对监护人的规定当中有明确的说明,监护人并不仅仅只是未成年,对于精神病人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应该有监护人。监护人是保障被监护人生活的一个重要的角色。有的时候老人到了一定的岁数就需要有监护人了,那么孤老的监护人怎么办? 孤老的监护人怎么办啊 由原单位或者所在基层组织如居委作为监护人由原单位或者所在基层组织如居委作为监护人。 在我国监护只针对两种人,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也就是民法上所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因为年纪幼小或精神失常,不具备保护自己的能力,所以需要设置监护人代理他们进行民事活动,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才是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所在。 而对于老人,只要不是精神失常的老人,他只是因为身体的衰老而没有养活自己的能力,与之相应的,民法为其设立的制度就是赡养制度,而不是监护制度.尽管身体老了,可老人的心智只有比年轻人更健全,他不需要别人的监护。 1、老年人若不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则不需要监护人,更没有指定不指定之说。 2、老年人若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参照下列法条: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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