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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以“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视力丧失是否合理?
释义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是指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或风险事项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减少赔偿金额。然而,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也有明确的限制,即被保险人不需要告知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一般风险事项。因此,如果被保险人的视力丧失是一般风险事项,保险公司拒赔并不合理。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条:“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已知的有关标的或者风险的情况。”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人告知合同约定的一般风险事项。”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在知道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履行不实告知义务时,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十五日内提出异议。”
    总结: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已知的风险事项,但保险公司不能以“如实告知”为由无端拒赔。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在确认视力丧失是否属于一般风险事项后,才能决定是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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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