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酒托单位犯罪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
释义 | 酒托行为是指在高消费场所安排“服务员”诱骗他人消费高价酒水,并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付款。酒托涉及的罪名一般为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等。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进行买卖,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本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必须是出于故意才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酒托,是指在酒吧等高消费的场所,安排“服务员”上网与人聊天,以交朋友等理由为诱饵,诱骗他人至酒吧消费高价酒水,所谓的“服务员”就是“酒托女”。当消费者结帐时发现被“宰”而拒绝付款时,又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消费者付款。 酒托的行为不仅违法,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涉及的罪名一般为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等。 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又包括强迫交易对象的人身权、财产?权。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公平交易、诚信原则、买卖自由的市场交易原则,而实施了刑法第226条规定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制他人进行买卖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活动,且情节严重。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处罚。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结语 酒托行为严重违法,涉及的罪名包括抢劫罪、强迫交易罪和诈骗罪等。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制他人进行买卖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涉及侵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人身权、财产权。行为人以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消费者付款,破坏了市场公平交易原则。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处罚。酒托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