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合并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是指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