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的规定,法人合并重整的,其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存在另外的约定,则以该约定为准。所以合并重整后的债务原则上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公司应当自给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