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一、申请重新司法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1、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2、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 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二、重新司法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重新司法鉴定有四个条件,具体如下: 1、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