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若为婚内新生儿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以及户主的户口簿、身份证、父母婚姻关系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和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二、若非婚新生儿的除了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父亲户口簿、身份证与亲子鉴定(父亲)等资料,不能提供的新生儿只能随母姓; 三、若为婚内新生儿的需携带: 1、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持国外结婚证书的需提供我国使馆出具的认证书); 2、父或母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父或母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未注销的持户口簿、身份证); 5、国外出生证明(需公安机关指定部门翻译); 6、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