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国家法律和公安部法规中,没有统一的规定。 二、各地有自行制定的规定,统一的规定是: 1、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时,必须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劳教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文本为依据。不得仅依据内部工作资料、公安内网信息等资料出具公民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发现被证明对象正在被调查、侦查或起诉的,暂不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暂未获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不得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向保存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协查。获取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据实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法取得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条件提供证明的单位办理。 根据所说情况,建议搞清楚涉案的案件的进展情况。如果已经结案的,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提交派出所审查,然后出具证明;如果尚未结案,只能等待。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 第六条 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事项: (一)被证明对象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处罚的; (二)因交通违法受到罚款、警告处罚的; (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其他不应列入违法记录证明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