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已经抱养如何补办收养证 |
释义 | 孩子已经抱养补办收养证的办法:收养人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证明;前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一、申请收养登记时需要哪些证件和证明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二、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孩子,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育子女和继子女; 2、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素质和教育被收养人,并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岁,夫妻一起收养,双方都必须年满30一岁。配偶收养子女的,必须经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妇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收养需要收养人持有相关材料和证件到民政局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审查合格的,应当出具收养证明。 三、办理收养登记的材料有哪些 办理登记手续收养人需要携带有关材料,具体包括: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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