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关于领养相关事项 |
释义 |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并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一规定是依据我国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户籍政策作出的,却将很多具有强烈收养意愿并且有能力的家庭阻挡在外。另外,合法的收养渠道少也是一个原因。通过儿童福利院收养具有手续相对便捷、有保障的优势,但福利院的孤儿大多患有残疾,目前还较难被有收养需求的家庭所接受。而正常、健康的孤儿并不在福利系统内,他们大多难寻亲生父母、没有出生证明、没有户口,甚至没有合法监护人,很难完成被收养的正常手续。此外,我国的收养审查主要依赖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来作出审查结论,而不是基于对收养申请人各方面情况的深入调查。一旦出现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况,就无法完成收养。 一、收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养孩子应该办什么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应办理收养登记,否则可能导致被收养的孩子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如果收养孤儿、残疾人儿童或者弃婴的,可以收养多名子女。 具体来说,收养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具备以上条件的收养人应当到县级以上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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